第1408章 召对争锋(上)(2 / 4)

大明元辅 云无风 4469 字 4个月前

哪怕是基于个人层面的,个人与上帝之间的桥梁——教会组织,也被认为是多余的,500年前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就给废除了。所以西方人不能理解、也更不能容忍个人与自然上帝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环节社会,更不能理解这个中间环节的重要性。

至于人的精神层面,那就更不存在了,因为在那里,只允许存在对上帝虔诚的信仰。如果有例外,那也只允许有一个,就是赎罪。因此,基督徒面对复杂的世界,只会、也只能考虑两个因素:神和契约。

西方也有人群的意识,因为人群客观存在,但那叫群体,而非社会。

社会与群体的区别,就类似兄弟与朋友的区别。社会中,兄弟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被动的、是不可选择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哪怕是打得头破血流、哪怕是成为仇人,都得一锅吃、一炕睡,必须包容、没有自由。

而群体中,朋友之间的关系,则是主观的、主动的、是可以选择的,和则聚、不和则分,充满了自由。

没有社会意识,关于人类的存在和组织形式就必然发生扭曲,这才有了法国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个所谓“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其实这个东西并不复杂,也算不得高端,它的本质就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换取国家对个人的有限保护。

这里多说一句,《社会契约论》里的“社会”,英文是Social,意思本来就是群居、人群,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社会”,结果遗患至今——人家的本意和中国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质上就有区别。

也就是说,“现代民主制度”下,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个人选票授权,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个人层面的契约范围之内,个人选民关注的是,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根据契约,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充分的保护。

既然个人让渡的权力本就有限,那么政府的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

打个比方,过去欧洲人的决斗,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警察监督和公正之下举行,为什么?因为他们法官和警察的责任,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

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有限责任的政府,即小政府。

但中国不同,历来中国的政府都不是基于个人契约、个人授权的,其合法性不取决于个人。从古至今,中国的政府都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授权、由社会精英选拔组建或战争获胜,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所有成员对其尽责结果的认定、而不是其产生的过程。

换句话说,在汉文化中,社会是个人的存在方式,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朝廷也好,政府也罢,就都必须“以民为本”,对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负总责。

这就是基于社会的、无限责任的政府,即大政府。

做个对比,美国警察救人只是一种“工作服务”,这个“服务”的前提不足以让他抛弃自己的生命、健康去满足。而中国警察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社会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为此他们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换取获救者。

所以在后世,你可能经常听见说在美国袭警有多严重,动不动就被警察拔枪毙了,但中国警察除非是在抓捕拥有危险武器的嫌疑人,否则必不可能朝普通人拔枪射击——连鸣枪示警有时候都会在事后内部受罚,因为涉嫌执法过度,对人民群众造成了威胁。

这就是区别。注:这就好比为什么我们应对疫情是“三尽四早”,而西方只能“群体免疫”,连作业都不会抄。不是会不会的问题,是他们做不到的问题。

那么这种差异是如何形成的?高务实又为何坚持认为大明只能搞“大政府”?

当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