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一百章:(3 / 3)

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社会生

活的基本依据,也是该国家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

的其他法律,期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员的职权和

职责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一个国家制定,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范围的法律。

国际法是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

互之间有效的法律。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

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私法是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

的法律。所谓公法私法化,是指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者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

从而使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直接

干预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界限,从而使公法关系向私法领域延伸。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是由国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的

法律,具有条文的形式。具有明确具体、便于施行和依定程序修改或废止的特点。不成文

法是指虽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制定,但是国家认可其实际效力的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