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赠予别人吗?暂且不谈事过境迁后会如何,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凶手肯将证明自己犯罪的物器在行凶后不久赠予他人吗?由于担心被警察搜查到,凶手通常会把这类东西尽可能隐藏,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为,不正是银项链在路上拾得的反证吗?又,依据前面调查材料内容,由被害者体内采到精液的血型为ab型。而被告血型为ab型。依这种情形推测被告曾经对被害者有所侵犯乃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断定唯有被告与被害者之间发生过性交关系,其根据未免过于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后,很快又与另外的男人发生关系,这样的事情不是绝不可能。第二个男人的血型如为b型,其精液由于在被害者阴道内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采取到之体液只能验明为ab型。女性在短暂的时间内前后与两名男性发生关系,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强暴情形下为多。而本案由于认定性交对象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根本未做此分析检查,仅以如前所述,一见如ab型之精液,即断定其为被告是不正确的。当时或许尚有一名ab型血的男人与女人性交。
再就解剖报告书内容而论,被害者手脚上虽有数处擦伤,而其大腿内侧及外阴部等部位却未见被强奸时常见到之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等现象。因此,将其断定为被强奸,其根据也甚为薄弱。实际上的情形,可使人推测为两相情愿的交媾。前面调查材料内容将被害者手脚上擦伤推定为抵抗时所受之伤,殊不知现场为自然的山林中,野草没径而一片杂乱。被害者在和情人巫山云雨之际,不慎为灌木、枝桠、草棘或芭草割伤、刺伤也有可能,或在掉落河中时,因触及岩石而受到擦伤,也有此可能。
基于如上理由,前面调查材料所提到的物证已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