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七百一十一章 新情况新问题(2 / 3)

苏厨 二子从周 192 字 2021-04-17

出差带随员可以,但是必须申报。

户部要审查这些随员的职务、级别,是否符合这次差遣所需要求,审查通过之后,方才能支给。

诏从之。

紧跟着,刑部侍郎毕仲游上书:“官员举借钱物,于任所交还。州官于诸县镇寨,或诸县镇寨官于本州者,皆为任所。

计本过五十贯者,徒二年。重叠及于数人处举借,并通计。

钱物主并保引人,如过数借者,各杖一百,数外钱物没官。

若偿外钱物不及五十贯之数事发者,减本罪二等;不及三十贯者,又减二等;偿讫者,又减三等。

以上偿钱应减罪者,数外钱物数,仍免没官。

其所偿钱物内,有系任所受乞借贷之类者,各不减。”

从之。

这是要打击地方官员与当地豪强们以借贷之名,行纳贿受贿之实。

官员举借“官物”,就是从国库中借出的钱财,拿去放贷、做生意。

刑部要求必须于任所内交还,到期还未还上的,不光官做不成,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还对“任所”也加以了明确定义,就是最大不能出州。

除此以外,还要追究钱物持有有人、保管人、保引人,其实也就是地方豪强们的责任,如果此类借贷产生了非法所得,所得没官。

同时还明确了责任人。在州郡之内,如果官员是受人所托借贷国库,那官员一样是主要责任人,而不在减罪之列。

但是也开了一个口子和分出档次,就是将欠债分成了五十贯以上、五十到三十贯和三十贯以下,五十贯以下又能及时还清的,概不追究。

苏油收到诏书后有些哭笑不得,这情形,与另一个时空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些乱象,如各单位利用名目私开小金库,然后以“借用”的名义供官员们挥霍,几乎如出一辙。

这事情在清代康熙末年也曾经闹得大发,不过宋代和清代的最大不同,就是元丰改制以后,官员们的俸禄优厚。

因此打击官员向国库伸手,名正言顺,不存在“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问题。

不过苏油是“好上司”,将诏书行下之后,依旧附加了一个四路都转运司的“附加谕令”,许各地有欠国库钱粮的官员上章自辩,说明情况。

如果的确是官员家中经济困难,或者说是为了役务临时周转一类,四路都转运司会酌情予以考虑。

总之,还是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庚戌,户部上奏:“勘会无为军崑山白矾元条,禁止官自出卖,昨权许通商,每百斤收税五十文。

准元佑敕,晋矾给引,指住卖处纳税,沿路税务止得验引批到发月日,更不收税。

今无为军崑山矾,欲依晋矾通商条例。”

晋矾,就是太原矾。苏油给晋矾解绑,除了行坐两税,其余概不征收,一下就调动起了矾务工人与商贾们的积极性,沈括在太原卖矾卖到飞起。

苏元贞于是上奏昆山矾务也依从太原之例,以刺激和扩大生产。

诏依户部所申。

以上这些,如刑罚过重、兵源不继、官员新形式的贪腐、优良税制尚未普及等诸多问题,都是元祐刷新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亟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所幸的是如今的朝中官员们,都能够及时地看清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进行调整,有力防范。

虽然苏油不在朝中,但是如苏元贞、毕仲游等后进的官员,依然敏锐地把握住了问题关键,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可以说,苏油运营几十年所希望见到的局面,希望见到的人才,已经开始崭露头角,渐渐走上历史的舞台。

壬子,太皇太后宣谕三省曰:“大宁郡王已下渐长,欲令就学,可择教导官二人。”